2005年4月13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五版:警世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三两白酒 陪酒少女送命
酒店老板被判承担80%赔偿责任
智敏

  服务员推销酒水拿提成,是许多酒店、餐馆一条不成文的规矩。在南京,一名年仅16岁的女服务员为让顾客多喝几杯而陪酒,结果因饮酒过度,命丧黄泉。交涉中,死者的父母质疑酒店的“规矩”,酒店方面振振有词:“规矩”在我们这个行业里很普遍,更无不当!无奈,死者的父母一纸诉状将酒店老板告到了法院。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77520元。
  少女当了酒店服务员
    2003年6月10日,安徽省绩溪县伏岭镇的初中毕业生张莉莉跟着堂姐来到了南京的一家酒店做服务员。酒店老板王效瑞也是绩溪人,他经营的饭店不算太大,设有5个包间,张莉莉被安排在一个包间做服务员。张莉莉后来知道,老板给服务员的工资底薪为500元,奖金按推销酒水提成。渐渐地,她学会了喝酒、劝酒。2003年12月初,张莉莉由于饮酒过量,发生昏迷、浑身抽搐,好在挺了一会儿醒了过来。
    2004年1月7日晚,张莉莉正在包间门口迎客时,镇上一位从事建材经营的孙总经理带着8人径直走了进来,孙是这家饭店的常客。
  席间,食客们喝得酒酣耳热之际,孙总提出找两个服务员陪酒助兴。王效瑞一听,忙示意张莉莉上前敬酒,由于1个月前曾喝酒昏倒,张莉莉心有余悸,就敬了客人几杯啤酒。眼看一箱啤酒喝空,王又向客人推销起白酒来。第二瓶白酒端上桌时,王向张莉莉使了个眼色,张莉莉心领神会,与食客一杯杯地干起来。晚7点,大约3两白酒下肚的张莉莉退出包间,走到大厅就不省人事,并浑身抽搐、口吐白沫、手脚僵直。酒店里的人连忙将其送往附近医院,但到医院时张莉莉已死亡。
  少女“酒精”考验致死
  听到女儿去世的噩耗,张母邵绨当即昏了过去。经过和亲友协商,张莉莉的父母决定要王效瑞赔偿女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10万元。王效瑞认为此次事故应由酒店、张莉莉本人以及那8名食客三方共同承担责任,他只愿意承担三分之一责任,即承担3万元损失。张福坚决不同意,他坚持认为女儿是在酒店打工时身亡的,应由酒店负责赔偿。最终,双方不欢而散。后来在有关部门的调解下,王效瑞同意拿出15000元安葬张莉莉。
  安葬了女儿后,张福夫妇再来寻找王效瑞,发现王已将酒店转包给了他人,其本人下落不明。
    2004年2月初,夫妻俩来到南京准备与王效瑞打官司,他们向雨花台区法律援助中心求援,该中心指派雨花台区板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陈世华对其实施法律援助。陈世华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鉴定张莉莉为工伤。但结果令人失望,鉴定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作出了不予受理的通知。
  少女父母向酒店老板索赔
  陈世华翻看了大量的法律书籍和案例,渐渐理出索赔思路。他认为,双方尽管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是雇佣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04年5月,他帮助张福、邵绨夫妇以人身损害赔偿为名将王效瑞诉至法庭,向其索赔各种损失、费用98972元。
    5月30日,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10月15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上,原告、被告就张莉莉到底是不是喝酒而亡进行了激辩。
  被告认为,张莉莉是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并找出酒店服务员证明,张莉莉一个月前曾经发过癫痫病。张莉莉在明知自身有癫痫病的情况下而饮酒,因此,对死亡的后果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原告认为,张莉莉从未有过癫痫病史,并且出示了张莉莉到了酒店后,在雨花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体检合格,并领取了健康证明。
  为了证明张莉莉患有癫痫病,被告申请法院通知南京市第一医院神经内科主任、省市医疗事故专家陈祖舜到庭作证。陈祖舜对饮酒死亡与癫痫发作死亡从时间上和症状上作了对比分析,认为张莉莉死亡之前的症状符合癫痫发作的特征。专家观点当即被法院采信。接着,双方就被告王效瑞是否要承担责任展开辩论。因为双方分歧较大,法院没有当庭判决。
  雇主无过错也要重赔
    11月12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法院认定,酒店老板王效瑞应承担雇员因职务而受害的责任。法院认定的依据是,张莉莉被酒店聘用后,双方形成了雇佣关系;张莉莉在工作中不幸死亡,是因其过量饮酒而诱发癫痫发作造成,且饮酒与“从事雇佣活动”之间存在内在联系,故对陪酒行为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被告应承担雇员因职务受害的雇主责任。依照法律规定,雇主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被告王效瑞没有授意或者指使服务员陪顾客喝酒,也就是说,王效瑞对张莉莉的死是没有过错责任的。那么,无过错责任该怎么赔偿呢?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三款又规定了“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因此,法院认为王效瑞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判决王效瑞赔偿原告交通费、住宿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77520元。
    2005年2月28日,张福、邵绨夫妇向法院申请对王效瑞强制执行。(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后记:主审此案的吴学萍法官说,这个案子主要有两个警示作用:一是对于酒店来说,不能随便让服务员陪酒;二是对于服务员来说,应该清楚自己的身体状况和酒量,不能毫无底线地随意陪酒。吴法官还希望通过审理这个案件,能建立一种法律上的导向,就是当企业的商业利益与个人的生命权发生冲突时,法律会首先保护人的生命权。